“以吏为师”是指“百姓”和“一般官吏”都向“法官、法吏”学习法律,加强普法教育。“以吏为师”中的“吏”不是指“所有”的官吏,而是“专指”法官、法吏”。出自《商君书·定分》:“吏、民(预)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
“以吏为师”是李斯的发明,经秦始皇认可,便成了秦朝的国家政策。事见《史记·李斯列传》和《史记·秦始皇本纪》。
李斯发明、始皇帝批准的“以吏为师”,目的是在借此保持思想的纯正,一有异端,即予铲除,但思想的对错很难用一把固定的尺子量度。官吏的尺子只有一把,就是现成的法度律令,但新的思想几乎都是突破了旧有的法度律令才能产生,一切新的思想在守法的刻板的官吏眼中就都成了应当铲除的异端。“以吏为师”的结果,势必走向扼杀一切新思想。李斯整肃他人的“尺子”,很快就量到了自己头上。他因得不到秦二世的欢心,也成了被铲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