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文:寿春县人苟泰有子三岁,遇贼亡失,数年不知所在。后见在同县人赵奉伯家,泰以状告。各言己子,并有邻证,郡县不能断。(李)崇曰:“此易知耳。”令二父与儿各在别处。禁经数旬,然后遣人知之,曰:“君儿遇患,向已暴死,有教解禁,可出奔哀也。”苟泰闻即号,悲不自胜;奉伯咨嗟而已,殊无痛意。崇察知之,乃以儿还泰。 2、翻译:寿春县人苟泰有个三岁的儿子,遇到贼丢失了,几年都不知他在哪里。后来在同县的赵奉伯家里出现, 3、苟泰递诉状告到官府。他们两个人都说那个孩子是自己的儿子,而且都有邻居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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