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抵制是商业竞争的手段,是一种团体性断绝商业往来的行为。
联合抵制被限定为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或其组成的行业协会,通过协议、决定或联合一致行为,集体拒绝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或其他商业往来的行为。联合抵制的特殊之处在于,抵制者减损交易机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因此,联合抵制只有在一定的市场基础下才能产生。
扩展资料:
规范抵制的立法模式有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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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以违法性认定为标准的立法模式。立法者承认抵制是合理的,一般根据市场力量、目的和行为效果等因素来判断抵制是否违法。
2、以欧盟竞争法为代表的立法模式,以行为的非法抵抗为标准。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抵制行为一般是被禁止的,但不具有排斥竞争属性的抵制行为和一些限制竞争较少、限制程度较弱的抵制行为则不适用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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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抵制协议又称联合拒绝交易协议,是指企业共同阻碍进入市场进入者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联合抵制协议的特征是在主体上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号召者、抵制者、被抵制者。在内容上以损害特定的竞争对手为目的,促使抵制者对被抵制者断绝交易关系。一般来说,联合抵制协议并无正当理由,一般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因为其联合他人加害第三人的反商业道德性质十分明显。
限制竞争协议是指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方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共同为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企业之间的限制竞争安排,不仅包括签订协议的联合行为,还包括不签订协议的联合行为。限制竞争协议形式主要的有以下几种:限制价格协议、市场划分协议、联合抵制协议、限制转售价格和其他限制竞争协议。
联合抵制在中国的cma管理会计中指的是联合抵制是禁止使用、购买或与某人或某个组织交往,以示抗议或施压的一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