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今日起实施 前挡不用贴成“花脸”了
违法情节轻微者口头警告后放行
《条例》第四十九条: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不予罚款,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乘车人不系安全带最多只能罚10元钱
《条例》第五十二条: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驾驶车辆打手机罚款标准200元
《条例》第五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第一项就是: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
司机不系安全带市内最高罚50元
《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醉骑自行车最高罚50元坐摩托不戴头盔罚20元
《条例》第五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醉酒骑车的,处50元罚款。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可以约束至酒醒。
《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20元罚款。《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将会被罚20~50元。
严重超载超速处罚相当严厉
《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交警滥用职权造成损失赔偿
《条例》第六十九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协管员没有执法权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的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人员,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交通违法累计达5次须15日内书面告知
《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计达5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解读:2004年7月至2018年5月,在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北京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行车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记分210分,因无人告知,在此期间他对自己百余次的违规浑然不知。如何杜绝“杜宝良现象”,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法制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司机、运输企业等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四十七条。这就是说,如果交通警察没有书面告知,其处罚程序就是违法的。
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须提前5日省级媒体公告
《条例》第十六条: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确需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通行的,应当在施工前5日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上一通行路口设置指示标志。
第三部分车辆外观必须整洁
车辆前挡风玻璃不能贴成“花脸”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五项:不得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解读:《条例(草案)》第二项原来是,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摩托车或者其他没有前窗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审议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五项规定,不得在前后窗粘贴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但是,原第二项又要求必须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这样前后矛盾。来自交通管理一线的交警和驾驶员都说,现在有很多检验标志粘贴在车前窗,有时一行都不够,得粘贴两三行,影响司机的驾驶视线,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省人大常委会采纳了有关建议,将“在车前窗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修改成现在的“随车携带”。
胆敢安装电子狗将被罚款200元
《条例》第十条第六项:不得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材料。第五十六条第八项:机动车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正常使用的装置或材料的,处200元罚款。
车辆进出道路时道内车辆优先行
第二十二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或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处100元罚款。第五十七条第九项规定: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处200元罚款。
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给您提示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见死不救有新解不“救”并不违法
《条例》第三十八条:发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过往车辆驾乘人员、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急救医疗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救助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救助不当很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将“主动协助当事人实施救援”删除。“见死不救”在这里有新解:一是不实施专业的抢救并不违法,二是主动向急救医疗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也是及时救助的一种方式。
机动车如无过错须担责5%~10%
《条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碰瓷”者故意撞车机动车一方不担责
《条例》第四十四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位不得占盲道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施划机动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得占用盲道和缘石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