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对簿公堂”,原意指被告方当堂受审,现常用来表示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公开审问、争讼,以辨是非。出自《史记·李将军列传》:“大将军使长史急责广之幕府对簿。”“对簿公堂”造句:一、周妇之子为继承林家香火回复林姓,不惜与生母对簿公堂。二、如果你执意否认你侵犯我公司的经营权,那就只好对簿公堂了。三、外墙颜色更改,在深圳地产界不乏先例,但导致双方对簿公堂,城市印象却是全国第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