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1·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后,企业为新建办公楼等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2·企业为房地产开发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开发成本”科目核算。3·即记入到所建的固定资产价值之中,但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