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藏大臣”是雍正皇帝设立的。1728年五噶伦内讧平息后,僧格、马喇成为正式的驻藏大臣(清世宗以新的敕谕正式宣布的),是为清朝在西藏设置驻藏大臣之始(此前1724年设西宁办事大臣),雍正皇帝要求其“与康济鼐、阿尔布巴等和衷办事”,参与西藏日常管理(办理西藏事务)。
“驻藏大臣”特指中国清代政府定制式派驻西藏并参与西藏和清政府中央交流的驻扎大臣,由非定制式留守大臣演变而来。早期称“钦差驻藏办事大臣”,简称西藏办事大臣,后提高职权而全称为“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对外也是外交长官。正副各一员,副职称帮办大臣,还有助手们。雍正六年(1728)始置,至宣统三年(1911)改任西藏办事长官,历一百八十三年。
驻藏大臣的职权因时势变化而阶段性加强:早期(郡王颇罗鼐父子掌政时期)是监管;乾隆十五年(1750)不再设郡王爵位,颁布《酌定西藏善后章程》规定驻藏大臣和达赖共治,配四噶伦分管前后藏,驻藏大臣直辖达木蒙古和霍尔三十九族;最后是统管,打败廓尔喀之后,乾隆五十八年出台全面管理西藏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加强办事大臣对噶厦的管理、整顿封建领主关系减轻其剥削程度,益于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