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安徽省的纳税人们请注意!安徽地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将再扩大,已于2020年内7月1号开始实施,那么具体内容讲述了什么了?是指哪些范围扩大了?还不清楚的纳税人们快来看看,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条件。详细内容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参照酒精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511)、猪肉罐头(参照肉、禽类罐头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451)、纤维板(纤维板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22)、刨花板(刨花板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23)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无水乙醇、猪肉罐头、纤维板、刨花板,按照“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单耗数量全省统一标准参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