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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条 为了规范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的评审范围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所属单位会计人员。同时,高评委接受中央国家机关不具备评审条件单位会计人员的委托评审。行政机关会计人员不参加评审。
第三条 高评委由国管局和中央国家机关相关单位推选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国管局财务管理司,负责高评委日常工作。
第四条 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申报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当参加全国统一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且成绩在有效期限内。
第五条 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全面考察参评人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任期业绩。
(二)民主评议,客观公正。评审工作以专业评审标准和参评人的申报材料为依据,通过个人答辩、民主评议的形式,测定被参评人的实际水平,对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独立评审,责权统一。高评委的评审工作严格依照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评审组对参评人评议后形成独立意见,高评委根据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下同)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6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7年以上;
(四)取得会计师职称后,获得本科学历或者硕士学位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获得专科学历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五)具有大学普通班及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满8年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满10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
(六)获得专科学历满10年,取得会计师职称满8年或者取得相关中级职称满10年,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人员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取得有效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或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取得博士学位;
3.近3年内参加TOEFL考试,成绩达到600分以上;
4.近3年内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高(A)级;
5.年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二)参加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或者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4个模块合格证书。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取得1个模块合格证书。或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取得博士学位;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程序员以上级别的资格证书;
4.年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三)按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 符合第六、七、八条规定的会计人员,可以参加评审。高评委对参评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经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内容进行评价。
第十条 专业技术水平
参评人员应当掌握较为系统的经济、财务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够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或者出版财会专业著作、译作、专业教材,并符合下列条件1项以上:
(一)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报刊杂志发表2000字以上财会专业论文1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是独著或者*9作者;
(二)公开出版财会或者相关专业著作、译作、专业教材,本人撰写或者翻译汉字在3万字以上;
(三)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要指导意义或者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者采纳的专项调查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