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的规定,对于机关工勤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