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宗法制度逐渐瓦解,秦朝建立后,它标志着它的彻底崩溃。父权制是为了适应当时的奴隶主制度。随着奴隶主制度的崩溃,代表新地主阶级利益的秦朝建立,宗法制度随之瓦解。秦朝建立后,虽然宗法制度不存在,但宗法关系依然存在。
宗法制度是从宗族社会的宗法制度演变而来的。它是王室贵族根据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建立世袭统治的制度。它具有宗族组织与国家组织相结合、宗法等级与政治等级相一致的特点。
这一制度建立于夏朝,发展于商代,完善于周代,影响了后世封建王朝。根据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法分为大宗族和小宗族两种。周天子叫他自己。除了长子以外,天子的其他儿子都被立为首领。这些王子对皇帝来说很小,但在他的国家里他们是大的。王子的其他儿子被任命为大臣。对王子们来说,大臣是一个小家族,但在他的封地里却是一个大家族。官员和学者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合法长子总是大量不同等级(父权制的儿子)。达达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特权。后来,历代统治者对宗法制度进行了改革,逐步建立了由政权、宗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