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取消,还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吗?

百科问答网 2026-06-22 18:05:15 0

需要。并且继续教育的对象有了重大的改变,明确了持有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职称证的人都要参加继续教育。不管是否持有会计证,只要从事会计工作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晋升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新规新增内容: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这是新规增加的内容,相当于把继续教育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以后会计升职加薪、考取会计职称证都必须要参加继续教育,单位招聘条件中也会加上一条“必须参加继续教育”的字样。

取消从业资格证的原因:

以前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现在只需要具备“专业能力”即可,标志着从业资格正式取消!

全国约有4000万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有证的大约“只有”2000万。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有证,成了空话。而持证者真正在财政部门备案从业的,又少之又少。造成了“有证不从业,从业者无证”的局面。加上,靠专业机构刷题、买证等取得证书的情况存在,造成从业证含金量不足,持证者工作实操能力欠缺,取消也就成了必然!

存在以下行为,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能从事会计工作: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私设会计账簿的;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的;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任用会计人员 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