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两者是没有矛盾的。
2、后者的期限起计时间是确定的,即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而前者的期限起计时间实际上是不明确的,即利害关系人可能是在公证书出具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才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公证,这是虽然利害关系人是才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公证,没有超过一年的期限,但依照后者的规定,仍不得申请复审。
3、这有点类似于诉讼时效问题。
4、可百度一下“诉讼时效”加深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