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资金(799):外商投资额度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外商投资总额外,一般用于技术改进,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技术设备时用到)。和鼓励项目(外商投资总额内)一样,是五大免税政策之一,需要提前申请征免税证明。因为通过申请自有资金减免进口关税的设备很少,几乎没有,而现在大部分设备国内都可以生产了,所以很少企业申请。申请的话,有效期只有一年。
正常情况下,(1)申报“一般贸易”----“自有资金”,征免对应减免税证明上的“征免”,一般为“特案”(减免关税的情况下);(2)申报“一般贸易”---“一般征税”---“照章”;这2种申报方式都是可以的。
但是,电焊机税号是85153190,关税10%,监管条件:法检和O,自有资金受控于《国内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属于不予免税的商品,也就是说,无法通过“自有资金”减免关税。如果申请“征税证明”的话,应申报为“一般贸易”----“自有资金”---“照章”(因为没有减免关税)。不过,我想很少人会这么做的吧?(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对归类不是很有把握的时候,或者应对审价、设备急需等情况,也可以考虑这么做,有点类似于申请“预归类”。)
所以,这里所说的“自有资金”并不是指“自有资金”减免税项目,答案是“一般贸易”---“一般征税”---“照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