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届、二届是79人,三届是115人,四届是167人,五届是196人,六届至九届是155人。为改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组成结构,从十届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增加到175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通常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通过的选举和决定任免办法确定。
扩展资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产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交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
从七届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进行了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在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前提下,根据候选人得票数多少的次序确定当选人。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出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