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疆域东起日本海、南抵南海、西至天山、北包贝加尔湖,元史称“东尽辽左西极流沙,北逾阴山南越海表,汉唐极盛之时不及也”。
译为:东面可抵辽东(今辽宁省东部),西边到达流沙(今塔克拉玛干沙漠),北边超过阴山(现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南面越过海表(今西沙群岛),就连汉朝和唐朝最强盛时候也比不上。
元朝的前身为大蒙古国,1206年成吉思汗铁木真建国时领有大漠南北与林木中地区(即尼布楚地区),经由历代蒙古诸汗的经营及三次西征后,疆域东起日本海、东海,西抵黑海、地中海地区,北跨西伯利亚,南临波斯湾。成吉思汗时期分封东道诸王与西道诸王,东道诸王是铁木真之弟,大多分封于塞北东部与东北地区,从属性较强;西道诸王则是铁木真之子,其中分封长子术赤于咸海、里海、巴尔喀什湖以北的钦察草原,后由拔都建立钦察汗国;封次子察合台于锡尔河以北的西辽旧地,史称察合台汗国;三子窝阔台分封于乃蛮旧地,后由海都建立窝阔台汗国;塞北、汉地、东北、青藏等地则由幼子拖雷获得,后由元朝直辖。
1279年,元世祖攻灭南宋一统中国。汉自灭南宋后虽然多次对日本、缅甸、安南、爪哇等国有所冲突,然而疆域大体趋于稳定。1310年元武宗时期,元朝与察合台汗国瓜分窝阔台汗国,元朝取得窝阔台汗国的漠西领土。
行政区划:
元朝时期,全国划分为由中书省所直辖的京畿地区(即河北、山东、山西及漠南部分地区),由宣政院(初名总制院)所管辖的吐蕃地区,以及十个行中书省,分别为岭北行省、辽阳行省、甘肃行省、陕西行省、河南江北行省、湖广行省、四川行省、云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
藩属国:
元朝的藩属国有高丽、缅甸、安南、占城及四大汗国。其中有两个直属的藩属国,即高丽王朝与缅甸蒲甘王朝,分置特别行政区征东行省与缅中行省。西北方面,1268年窝阔台汗国的海都意图夺回汗位而联合钦察汗国与察合台汗国反元,史称海都之乱。直到1304年元成宗时期,元廷与这三大汗国达成和议,并与伊利汗国一同承认元朝的宗主地位,成为元朝的藩属国,而且元成宗并赐伊利汗国君主刻有“真命皇帝和顺万夷之宝”等汉文印玺,实质上也承认其独立性。到1310年元武宗时期,元朝和察合台汗国联合攻灭窝阔台汗国。元文宗年间编纂《经世大典》时,将钦察汗国、察合台汗国、伊利汗国列为元朝的藩属国。
元朝简介:
元朝(1271年—1368年),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统治者为蒙古孛儿只斤氏。传五世十一帝,从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政权始为162年,从忽必烈定国号元开始历时98年。元朝退出中原后的北元政权一直持续到1402年。
1206年,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部,建立大蒙古国。先后攻灭西辽、西夏、花剌子模、金朝等政权。蒙哥汗去世后,引发了阿里不哥与忽必烈的汗位之争,促使大蒙古国分裂。1260年忽必烈即位称帝,建元“中统”,定都开平府(上都)。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次年定都大都。1279年,彻底灭亡南宋政权,结束了自唐末以来长期的分裂局面。之后元朝持续对外扩张,进攻日本、缅甸、越南、爪哇等,但均遭失败。元朝中期皇位继承紊乱,政治始终未上正轨,而且汉化迟滞,发展不前。后期政治腐败,权臣干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日益加剧,导致元末农民起义。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随后北伐驱逐元廷攻占大都。此后元廷退居漠北,史称北元。1402年,元臣鬼力赤篡夺政权建立鞑靼,北元灭亡。
元朝时期统一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巩固,疆域超越历代。元朝废除尚书省和门下省,保留中书省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地方实行行省制度,开中国行省制度之先河。元朝商品经济和海外贸易较繁荣,与各国外交往来频繁。在文化方面,出现了元曲等文化形式,更加世俗化。
政治发展:
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并为一级政区名称。简称行省,或只称省。元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也称都省;因大元幅员辽阔,除腹里地区直隶于中书省、西藏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又于诸路重要都会设立十个行中书省,以分管各地区。在世祖、武宗朝三次短期设立尚书省主管政务期间,行中书省也相应改称行尚书省。元人称其制为:“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译为:都省直接管理河北、山西、山东等地区,其余地方设十个行省管理。)
中央最高机构为中书省。中书省上承天子,下总百司,领六部,为最高行政机关,行使宰相职权。中书省长官中书令以下,设右、左丞相为实任的宰相。下设平章政事、右左丞、参知政事为副相。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工、刑、兵六部,设尚书、侍郎分理政务。由于尚书省时置时废,门下省不复置,故中书省地位较前代尤为重要。中书令通常由皇太子担任。中书省除为决策机构外,还负责直接管辖首都大都附近的腹里地区。尚书省,主要负责财政事务,不过时置时废。
元始终没有颁布完备的法典。1271年以前,中原汉地断理狱讼,基本上参用金《泰和律》定罪,再按一定的折代关系量刑。1271年十一月,在建“大元”国号同时,下令禁用《泰和律》。以后曾数次修律,都没有完成。判狱量刑,主要根据已断案例,类推解释,比附定刑,与其他封建王朝相比,司法的随意性较显著。其他方面的立法行政,也都以诏制、条格(经皇帝亲自裁定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部门的各式政令)为依据。因此,元朝的法制体系,主要是由因时立制、临事制宜而陆续颁发的各种单行法构成的。政府下令,凡在朝及地方各衙门均应分别类编先后颁发的各种格例,使官吏有所持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