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的定义与特点
机关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包括政府机关、法院等。其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经费由国家预算拨给,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我国的机关法人包括政府、法院、党委机关等。临时机构和改革后的公司不属于机关法人,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且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法律分析
机关法人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如各级政府机关、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法人从组建完成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机关法人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从事司法活动的法院、检察院也属于机关法人的范畴。
(2)机关法人的经费由国家预算拨给。
(3)机关法人不得从事商业经营,不得乱集资、乱收费,同时不得滥用经费。
在我国,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具体有: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而政府的临时机构和组织、改革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现已改为公司,但仍具有部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不能被认为是机关法人。但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且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如果领取的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为事业单位法人。如企业调查队、城市调查队、农村调查队等。
结语
机关法人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机关,包括政府机关、人民法院等。它们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经费由国家预算拨给,不得从事商业经营,不得滥用经费。我国机关法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级党委、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临时机构和组织、改革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属于机关法人,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且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应视为事业单位法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