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的执法职责和范围是什么?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六个方面。根据《行政处罚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将基层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组织协调和执法监督。
法律分析
城管有执法权,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结语
城市管理执法权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六个方面。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政府应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和考核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行政处罚权时应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